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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升降機安全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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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升降機安全規程

GB 10055-2007

 GB 10055-1996

2007-03-12發布

  

2007-10-01實施

    

前言……    

1范圍..    ….1

2規范性引用文件……………..    ….1

3整機…………    ….1

4基礎一    ……….    ….1

5停層..-2

6吊籠…………    ……….    ….3

7對重及其導軌……….    ….4

8鋼絲繩、滑輪………….-4

9傳動系統……    ….4

10導向與緩沖裝置……………一    ….5

11安全裝置……    ….6

12導軌架的附著………………..    ….7

13電氣系統……    ….7

   

 本標準的3.2、8.2.8、9.2.1.9.3.6a)為推薦性的,其余為強制性的。

    本標準代替GB 10055-1996《施工升降機安全規則》。

    本標準與GB 10055-1996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標準的名稱改為“施工升降機安全規程”;

    ——增加施工升降機導軌架軸心線對底座水平基準面的安裝垂直度偏差;

    ——增加標準節對不同的立管壁厚要有標識的要求;

    ——增加當標準節立管壁厚有腐蝕或磨損時應報廢或降級使用的要求;

    ——增加人貨兩用或400 kg以上的貨用施工升降機應設置緩沖器;

    ——對在進行安裝、拆卸和維修時的吊籠運行速度作出規定;

    ——增加編織網圍欄或門的孔眼及開口尺寸的要求;

    ——對層門的凈高度分為按全高度層門和高度降低的層門來要求;

    ——增加對額定提升速度超過0.7 rn/s時的施工升降機設置減速開關的要求;

    ——刪去對鋼絲繩的連接方式的要求,增加在需要儲存預留鋼絲繩時,對所用接頭或附件的要求。

    本標準由中國機械工業聯合會提出。

    本標準由北京建筑機械化研究院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建筑機械化研究分院、北京建筑機械化研究院、廊坊凱博建設機械科技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東紅、李守林、李靜、李秀輝、張梅嘉。

    本標準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 10055-1988、GB 10055-1996。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施工升降機在設計、制造、安裝與使用等方面應遵守的安全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GB/T 10054-2005所定義的施工升降機(包括齒輪齒條式和鋼絲繩式)。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5972起重機械用鋼絲繩檢驗和報廢實用規范(GB/T 5972- 1986,eqv IS0 4309:1981)

    GB/T 8918  制繩用鋼絲(GB/T 8918-1996,eqv IS0 22321990)

    GB/T 10054-2005  施工升降機

3整機

3.1  施工升降機的工作條件應符合GB/T 10054-20055.1.15.1.3的要求。

3.2  施工升降機的設計計算應符合GB/T 10054-20055.1.4的有關規定。

3.3施工升降機在最大獨立高度時的抗傾翻力矩不應小于該工況最大傾翻力矩的1.5倍。

3.4  對垂直安裝的齒輪齒條式施工升降機,導軌架軸心線對底座水平基準面的安裝垂直度偏差應符合表1的規定。對傾斜式或曲線式導軌架的齒輪齒條式施工升降機,其導軌架正面的垂直度偏差應符合表1的規定。對鋼絲繩式施工升降機,導軌架軸心線對底座水平基準面的安裝垂直度偏差值不應大于導軌架高度的1. 5/1 000。

1

導軌架架設高度(h)/m

70

70<h100

lOO<h150

150<h200

h>200

垂直度偏差/mm

不大于導軌架架設高度的1/1000

70

90

110

130

     3.5當一臺施工升降機的標準節有不同的立管壁厚時,標準節應有標識,以防標準節安裝不正確。

3.6在進行安裝、拆卸和維修操作的過程中,吊籠最大速度不應大于0.7 m/s。

3.7在進行安裝、拆卸和維修時,若在吊籠頂部進行控制操作,則其他操作裝置均不應起作用,但吊籠的安全裝置仍起保護作用。

3.8制造商應對施工升降機主要結構件的腐蝕、磨損極限作出規定,對于標準節立管應明確其腐蝕和磨損程度與導軌架自由端高度、導軌架全高減少量的對應關系。當立管壁厚最大減少量為出廠厚度的

25%時,此標準節應予報廢或按立管壁厚規格降級使用。

3.9在操作位置上應標明控制元件的用途或動作方向。

3. 10在施工升降機底部(防護圍欄)易于觀察的位置固定標牌,標牌的內容應符合GB/T 10054-20058.1.1、8.1.2的要求。

3. 11  附墻撐桿平面與附著面的法向夾角不應大于80。

4基礎

4.1  基礎的處理

4.1.1  施工升降機基礎應能承受最不利工作條件下的全部載荷。

4.1.2基礎周圍應有排水設施。

4.2  防護圍欄

4.2.1  吊籠和對重升降通道周圍應設置地面防護圍欄。

4.2.2地面防護圍欄可采用實體板、沖孔板、焊接或編織網等制作。網孔的孔眼或開口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單位為毫米

與相近運動部件的間隙(a)

孔眼或開口的尺寸(b)

Ⅱ≤22

610

22<a50

613

50<a100

625

注:若孔眼或開口是長方形,則其寬度不應大于表內所列最大數值,其長度可大于表內最大數值。

                                                                                                                                4.2.3地面防護圍欄的任一2500 mm2的方形或圓形面積上,應能承受350 N的水平力而不產生永久變形。

4.2.4地面防護圍欄的高度不應低于1.8 m。對于鋼絲繩式的貨用施工升降機,其地面防護圍欄的高度不應低于1.5 m。

4.2.5  圍欄登機門應裝有機械鎖止裝置和電氣安全開關,使吊籠只有位于底部規定位置時,圍欄登機門才能開啟,且在門開啟后吊籠不能起動。

    鋼絲繩式貨用施工升降機,圍欄登機門應裝有電氣安全開關,使吊籠只有在圍欄登機門關好后才能起動。

4.2.6  當附件或操作箱位于施工升降機防護圍欄內時,應另設置隔離區域,并安裝鎖緊門。

5停層

5.1  一般要求

5.1.1各停層處應設置層門。

5.1.2層門不應突出到吊籠的升降通道上。

5.2層門

5.2.1  層門應保證在關閉時人員不能進出。

5.2.2對于全高度層門,除了門下部間隙不應大于50 mm外,各門周圍的間隙或門各零件間的間隙應符合表2的規定。

5.2.3層門可采用實體板、沖孔板、焊接或編織網等制作,網孔門的孔眼或開口應符合表2的規定,其承載性能應符合4.2.3的規定。

5.2.4層門不得向吊籠運行通道一側開啟,實體板的層門上應在視線位置設觀察窗,窗的面積不應小于25 000 mm2。

5.2.5層門的凈寬度與吊籠進出口寬度之差不得大于120 mm。

5.2.6全高度層門開啟后的凈高度不應小于2.0 m。在特殊情況下,當進入建筑物的入口高度小于2.0 m時,則允許降低層門框架高度,但凈高度不應小于1.8 m。

5.2.7高度降低的層門不應小于1.1 m。層門與正常工作的吊籠運動部件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0. 85 m;如果施工升降機額定提升速度不大于0.7 m/s時,則此安全距離可為0.5 m。

5.2.8高度降低的層門兩側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1 m的護欄,護欄的中間高度應設橫桿,踢腳板高度不小于100 mm。側面護欄與吊籠的間距應為100 mm~200 mm,

5.2.9水平滑動層門和垂直滑動層門應在相應的上下邊或兩側設置導向裝置,其運動應有擋塊限位。

5.2. 10垂直滑動層門至少應有兩套獨立的懸掛支承系統。

5.2. 11  層門的平衡重必須有導向裝置,并且應有防止其滑出導軌的措施。門與平衡重的重量之差不應超過5 kg,應有保護人的手指不被門壓傷的措施。

5.2. 12正常工況下,關閉的吊籠門與層門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200 mm。

5.2. 13裝載和卸載時,吊籠門框外緣與登機平臺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大于50 mm。

5.2. 14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機械傳動層門的開、關過程應由吊籠內乘員操作,不得受吊籠運動的直接控制。

5.2. 15層門應與吊籠電氣或機械聯鎖。只有在吊籠底板離某一登機平臺的垂直距離±0.25 m以內時,該平臺的層門方可打開。

5.2. 16對于機械傳動的垂直滑動層門,采用手動開門,其所需力大于500 N時,可不加機械鎖止裝置。

5.2. 17層門鎖止裝置應安裝牢固,緊固件應有防松裝置。鎖止裝置和緊固件在鎖止位置應能承受1 kN沿開門方向的力。

5.2. 18層門鎖止裝置及其附件的安裝位置應設在人員不易碰觸之處。層門鎖止裝置應加防護罩,且維修方便。

5.2. 19所有鎖止元件的嵌入深度不應少于7 mm。

6  吊籠

6.1  載人吊籠應封頂,且在吊籠底板與頂板之間應全高度有立面(含門)圍護。立面的強度應符合GB/T 10054-2005中5.2.3.4.3的要求,網孔立面的孔眼或開口還應符合表2的規定。載人吊籠門框

的凈高度至少為2.0 m,凈寬度至少為0.6 m。門應能完全遮蔽開口,其開啟高度不應低于1.8 m。

6.2如果吊籠頂作為安裝、拆卸、維修的平臺或設有天窗,則頂板應抗滑且周圍應設護欄。該護欄的高度不小于1.1 m,護欄的中間高度應設橫桿,踢腳板高度不小于100 mm。護欄與頂板邊緣的距離不應大于100 mm。

6.3若吊籠頂板用作安裝、拆卸、維修或有緊急出口,則在任一0.1 m×0.1 m區域內應能承受不小于1.5 kN的力而無永久變形。

6.4封閉式吊籠頂部應有緊急出口,并配有專用扶梯。出口面積不應小于0.4 m×0.6 m,出口應裝有向外開啟的活板門,并設有電氣安全開關,當門打開時,吊籠不能啟動。

6.5若在吊籠立面上設緊急逃離門,其尺寸應是:寬度不小于0.4 m、高度不小于1.4 m,且應向吊籠內側打開或是滑動型的門,并設有電氣安全開關,當門打開時,吊籠不能啟動。

6.6貨用施工升降機的吊籠也應設置頂棚,側面圍護高度不應小于1.5 m。

6.7吊籠不允許當作對重使用。

6.8封閉式吊籠內應有永久性的電氣照明,在外接電源斷電時,應有應急照明。只要施工升降機在工作,吊籠內都應有照明,在控制裝置處的照度不應小于50 lx。實體板的吊籠門上應設供采光和觀察用的窗口,窗口面積不應小于25 000 mm2。

6.9  吊籠的額定乘員數為額定載重量除以80 kg,舍尾取整。吊籠底板的人均占地面積不應小于0. 18 m2;當吊籠僅用于載人的場合時,人均占用面積不應大于0.25m2。

6. 10吊籠底板應能防滑、排水。其強度為:在0.1 m×0.1 m區域內能承受靜載1.5 kN或額定載重量的25%(取兩者中較大值,但最大取3 kN)而無永久變形。

6. 11  吊籠結構應能滿足GB/T 10054規定的全部載荷試驗要求。

6. 12  當吊籠翻板門兼作跳板用時,必須具有足夠的強度和剛度。

6. 13吊籠門應裝有機械鎖止裝置和電氣安全開關,只有當門完全關閉后,吊籠才能啟動。

6. 14應有防止吊籠駛出導軌的設施。該設施不僅在正常工作時起作用,在安裝、拆卸、維修時也應起作用。

6. 15應有防止吊籠門導向滾輪失效的設施。

7對重及其導軌

7.1  當施工升降機有一施工空間或通道在對重下方時,則應設有防止對重墜落的安全防護措施。

7.2  當對重使用填充物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其竄動。

7.3對重應根據有關規定的要求涂成警告色。

7.4采用卷揚機驅動的鋼絲繩式施工升降機吊籠不應使用對重。

7.5為了防止對重從導軌上脫出,除了對重導輪或滑靴外,還應設有防脫軌保護裝置。

7.6安裝、加節時應留出對重在導軌架頂部越程余量,當吊籠的額定提升速度大于1.0 m/s時,對重越程不應小于2.0m。

7.7對重導軌可以是導軌架的一部分,柔性物體(如鏈條、鋼絲繩)不能用作對重導軌。

8鋼絲繩、滑輪

8.1  鋼絲繩

8.1.1鋼絲繩的選用應符合GB/T 8918的規定。鋼絲繩的安裝、維護、檢驗和報廢應符合GB/T 5972的規定。

8.1.2鋼絲繩式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提升吊籠的鋼絲繩不得少于兩根,且相互獨立。每根鋼絲繩的安全系數不應小于12,直徑不應小于9 mm。

8.1.3鋼絲繩式貨用施工升降機,當提升吊籠用一根鋼絲繩時,其安全系數不應小于8。對額定載重量不大于320 kg的,鋼絲繩直徑不得小于6 mm。額定載重量大于320 kg的,鋼絲繩直徑不應小于8 mm。

8.1.4齒輪齒條式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懸掛對重的鋼絲繩不得少于兩根,且相互獨立。每根鋼絲繩的安全系數不應小于6;直徑不應小于9 mm。齒輪齒條式貨用施工升降機懸掛對重的鋼絲繩為單繩時,

安全系數不應小于8。

8.1.5防墜安全器上用鋼絲繩的安全系數不應小于5,直徑不應小于8 mm。

8.1.6門懸掛裝置的懸掛繩或鏈的安全系數不應小于6。

8.1.7安裝吊桿用提升鋼絲繩的安全系數不應小于8,直徑不應小于5 mm。

8.1.8鋼絲繩應盡量避免反向彎曲的結構布置。需要儲存預留鋼絲繩時,所用接頭或附件不應對以后投入使用的鋼絲繩截面產生損傷。

8.2滑輪

8.2.1  鋼絲繩式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的提升滑輪名義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不應小于30。

8.2.2鋼絲繩式貨用施工升降機的提升滑輪名義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不應小于20。

8.2.3  吊籠對重用滑輪的名義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不得小于30。

8.2.4平衡滑輪的名義直徑不得小于0.6倍的提升滑輪名義直徑。

8.2.5安全器專用滑輪的名義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不應小于15。

8.2.6門懸掛用滑輪的名義直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不應小于15。

8.2.7所有滑輪、滑輪組均應有鋼絲繩防脫裝置,該裝置與滑輪外緣的間隙不應大于鋼絲繩直徑的20%,且不大于3 mm。

8.2.8繩槽應為弧形,槽底半徑R與鋼絲繩半徑r關系應為:1. 05 r≤R≤1.075 r,深度不少于1.5倍鋼絲繩直徑。

8.2.9鋼絲繩進出滑輪的允許偏角不得大于2.50。

9傳動系統

9.1  安全要求

9.1.1傳動系統的安裝位置及安全防護應考慮到人身安全,其零部件應有防護措施。保護板上網孔及開口尺寸應符合表2的規定。

9.1.2傳動系統及其防護措施應便于維修檢查,有關零部件應防止雨、雪、泥漿、灰塵等有害物質侵入。

9.2齒輪齒條式傳動系統

9.2.1  齒輪和齒條的設計計算和模數應符合GB/T 10054-2005中5.2.6.3.4、5.2.6.3.5和5.2.6.3.7的要求。

9.2.2齒輪和齒條的嚙合條件應符合GB/T 10054-2005中5.2.6.3.6和5.2.6.3.8的要求。

9.2.3標準節上的齒條聯接應牢固,相鄰兩齒條的對接處,沿齒高方向的階差不應大于0.3 mm。

9.3鋼絲繩式傳動系統

9.3.1  卷揚機傳動僅用于鋼絲繩式的、無對重的貨用施工升降機和吊籠額定提升速度不大于0. 63 m/s的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

9.3.2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采用卷筒驅動時鋼絲繩只允許繞一層,若使用自動繞繩系統,允許繞兩層;貨用施工升降機采用卷筒驅動時,允許繞多層。

9.3.3提升鋼絲繩采用多層纏繞時,應有排繩措施。

9.3.4  當吊籠停止在最低位置時,留在卷筒上的鋼絲繩不應小于三圈。

9.3.5卷筒兩側邊緣大于最外層鋼絲繩的高度不應小于鋼絲繩直徑的兩倍。

9.3.6人貨兩用施工開降機的驅動卷筒應開槽,卷筒繩槽應符合下列要求:

    a)  繩槽輪廓應為大于1200的弧形,槽底半徑R與鋼絲繩半徑r的關系應為1. 05 r≤R≤1.075 r;

    b)繩槽的深度不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3;

    c)  繩槽的節距應大于或等于1. 15倍鋼絲繩直徑。

9.3.7鋼絲繩出繩偏角口:有排繩器時口≤40;自然排繩時口≤20

9.3.8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的驅動卷筒節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不應小于30。對于V形或底部切槽的鋼絲繩曳引輪,其節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不應小于31。

9.3.9貨用施工升降機的驅動卷筒節徑、曳引輪節徑與鋼絲繩直徑之比不應小于20。

9.3. 10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鋼絲繩在驅動卷筒上的繩端應采用楔形裝置固定,貨用施工升降機鋼絲繩在驅動卷筒上的繩端可采用壓板固定。

9.3. 11卷筒或曳引輪應有鋼絲繩防脫裝置,該裝置與卷筒或曳引輪外緣的間隙不應大于鋼絲繩直徑的20%,且不大于3 mm。

9.4制動器

9.4.1  傳動系統應設有常閉式制動器,其額定制動力矩對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不應低于作業時額定力矩的1. 75倍;對于貨用施工升降機不應低于作業時額定力矩的1.5倍。

9.4.2制動器應能使裝有1. 25倍額定載重量、以額定提升速度運行的吊籠停止運行;也能使裝有額定載重量而速度達到防墜安全器觸發速度的吊籠停止運行。在任何情況下,吊籠的平均減速度都不應超

過1gn。

9.4.3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制動器應具有手動松閘功能,并保證手動施加的作用力一旦撤除,制動器立即恢復動作。

9.4.4不允許采用帶式制動器。

9.4.5  當采用兩套或兩套以上的獨立傳動系統時,每套傳動系統均應具備各自獨立的制動器。

10導向與緩沖裝置

10.1  導向裝置

10.1.1導軌架應能承受施工升降機在額定載重量偏載的情況下,以額定提升速度上、下運行和制動時的載荷,以及在此情況下防墜安全器動作時的附加載荷。偏載量應符合GB/T 10054-2005中6.2.4.8.1的規定。

    10.1.2齒輪齒條式施工升降機在計算由于防墜安全器動作作用下導軌架和齒條的強度時,載荷沖擊系數的取值如下:

    a)  漸進式安全器為2.5;

    b)  瞬時式安全器為5。

10. 1.3齒輪齒條式施工升降機吊籠與對重的導向應正確可靠,吊籠采用滾輪導向,對重采用滾輪或滑靴導向。

10.2緩沖裝置

10.2.1人貨兩用或額定載重量400 kg以上的貨用施工升降機,其底架上應設置吊籠和對重用的緩沖器。

10.2.2當吊籠停在完全壓縮的緩沖器上時,對重上面的越程余量不應小于0.5 m。

10.2.3在設計緩沖裝置時,應假設吊籠裝有額定載荷,并以安全器標定動作速度作用在緩沖器上,其平均加速度不應大于1gn,并且以2.5 gn以上的加速度作用時間不應大于0.04 s。

1 1  安全裝置

11.1  一般要求

11.1.1  吊籠應具有有效的裝置使吊籠在導向裝置失效時仍能保持在導軌上。

11.1.2有對重的施工升降機,當對重質量大于吊籠質量時,應有雙向防墜安全器或對重防墜安全裝置。

11.1.3  防墜安全器在施工升降機的接高和拆卸過程中應仍起作用。

11.1.4在非墜落試驗的情況下,防墜安全器動作后,吊籠應不能運行。只有當故障排除,安全器復位后吊籠才能正常運行。

11.1.5作用于一個以上導向桿或導向繩的安全器,工作時應同時起作用。

11.1.6  防墜安全器應防止由于外界物體侵入或因氣候條件影響而不能正常工作。任何防墜安全器均不能影響施工升降機的正常運行。

11.1.7防墜安全器試驗時,吊籠不允許載人。

11.1.8當吊籠裝有兩套或多套安全器時,都應采用漸進式安全器。

11.1.9防墜安全器只能在有效的標定期限內使用,有效標定期限不應超過一年。

11.2齒輪齒條式施工升降機

11.2.1  吊籠應設有防墜安全器和安全鉤。防墜安全器應能保證當吊籠出現不正常超速運行時及時動作,將吊籠制停;安全鉤應能防止吊籠脫離導軌架或防墜安全器輸出端齒輪脫離齒條。

11.2.2  防墜安全器動作時,設在防墜安全器上的安全開關應將電動機電路斷開,制動器制動。

11.2.3防墜安全器的速度控制部分應具有有效的鉛封或漆封。防墜安全器出廠后動作速度不得隨意調整。

11.2.4防墜安全器的動作速度及制動距離應符合GB/T 10054-2005中的5.2.1.9的要求。

11.2.5  吊籠在額定載重量工況墜落時,防墜安全器動作后,施工升降機的結構、連接部分和吊籠底板應符合GB/T 10054-2005申5.2.8.13的要求。

11.2.6應采用漸進式安全器,不允許采用瞬時式安全器。

11.3鋼絲繩式施工升降機

1 1.3.1  吊籠在額定載重量工況墜落時,防墜安全器動作后,吊籠底板應符合GB/T 10054-2005中5.3.7.6的要求。

11.3.2防墜安全器鋼絲繩的張緊力應為安全裝置起作用所需力的兩倍,但不應小于300 N。

11.3.3應裝有停層防墜落裝置,該裝置應在吊籠達到工作面后人員進入吊籠之前起作用,使吊籠固定在導軌架上。

    11.3.4對于額定提升速度不超過0.63 m/s的施工升降機,可采用瞬時式安全器,否則應采用漸進式安全器。

11.3.5對于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應采用速度觸發型的防墜安全器。

11.3.6卷揚機傳動的施工升降機應設防松繩和斷繩保護的安全裝置。

11.4安全開關

11.4.1  一般要求

11.4.1.1  施工升降機應設有限位開關、極限開關和防松繩開關。

11.4.1.2行程限位開關均應由吊籠或相關零件的運動直接觸發。

11.4.1.3對于額定提升速度大于0.7 m/s的施工升降機,還應設有吊籠上下運行減速開關,該開關的安裝位置應保證在吊籠觸發上下行程開關之前動作,使高速運行的吊籠提前減速。

11.4.2限位開關

11.4.2.1  施工升降機必須設置自動復位型的上、下行程限位開關。

11.4.2.2上、下行程限位開關的安裝位置,應符合GB/T 10054-2005中的5.2.11.2.1、5.2.11.2.2的要求。

11.4.3極限開關

11.4.3.1齒輪齒條式施工升降機和鋼絲繩式人貨兩用施工升降機必須設置極限開關,吊籠越程超出限位開關后,極限開關須切斷總電源使吊籠停車。極限開關為非自動復位型的,其動作后必須手動復位

才能使吊籠可重新啟動。

11.4.3.2極限開關不應與限位開關共用一個觸發元件。

11.4.3.3上、下極限開關的安裝位置如下:

    a)  在正常工作狀態下,上極限開關的安裝位置應保證上極限開關與上限位開關之間的越程距離:

    ——齒輪齒條式施工升降機為0. 15 m;

    ——鋼絲繩式施工升降機為0.5 m。

    b)在正常工作狀態下,下極限開關的安裝位置應保證吊籠碰到緩沖器之前,下極限開關首先動作。

11.4.4  防松繩開關

    施工升降機的對重鋼絲繩或提升鋼絲繩的繩數不少于兩條且相互獨立時,在鋼絲繩組的一端應設置張力均衡裝置,并裝有由相對伸長量控制的非自動復位型的防松繩開關。當其中一條鋼絲繩出現的

相對伸長量超過允許值或斷繩時,該開關將切斷控制電路,吊籠停車。

    對采用單根提升鋼絲繩或對重鋼絲繩出現松繩時,防松繩開關立即切斷控制電路,制動器制動。

11.5超載保護裝置

    施工升降機應裝有超載保護裝置,該裝置應對吊籠內載荷、吊籠頂部載荷均有效。同時對齒輪齒條式施工升降機應滿足GB/T 10054-2005中5.2.9的要求;對鋼絲繩式施工升降機應滿足GB/T 10054-2005中5.3.8的要求。

12導軌架的附著

12.1  導軌架的高度超過最大獨立高度時,應設有附著裝置。

12.2施工升降機運動部件與除登機平臺以外的建筑物和固定施工設備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0.2 m。

13電氣系統

13.1  施工升降機應有主電路各相絕緣的手動開關,該開關應設在便于操作之處。開關手柄應能單向切斷主電路且在“斷開”的位置上可以鎖住。

13.2  電路電源中應裝有保險絲或斷路器。在施工升降機工作中應防止電纜和電線機械損壞,電纜在吊籠運行中應自由拖行不受阻礙。

13.3電氣設備應防止外界如雨、雪、泥漿、灰塵等造成的危害。防護等級對于便攜式控制裝置應為IP65;控制盒和開關、控制器、電氣元件應為IP53;電動機應為IP54。在需要排水的地方應設有排水孔。

13.4施工升降機金屬結構和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均應接地,接地電阻不超過4Ω。

13.5當接地出現故障時,主控制電路和其他控制電路中斷路器應自動切斷。

13.6控制吊籠上、下運行的接觸器應電氣聯鎖。

13.7吊籠頂用作安裝、拆卸、維修的平臺時,則應設有檢修或拆裝時的頂部控制裝置。對多速施工升降機當在吊籠頂操作時,只允許吊籠以低速運行?刂蒲b置應安裝非自行復位的急停開關,任何時候均可切斷電路停止吊籠的運行。

13.8零線和接地線必須分開。接地線嚴禁作載流回路。

13.9電氣及電氣元件(電子元器件部分除外)的對地絕緣電阻不應小于0.5 MΩ,電氣線路的對地絕緣電阻不應小于1MΩ。

13. 10  電氣線路安全觸點的絕緣電壓,當外殼保護等級在IP5X或以上時為250 V;當外殼保護等級小于IP5X時為500 V。

13. 11  在多重觸點的情況下,觸點間的距離不得小于2 mm。

13. 12融點及導體材料的磨損不應導致觸點短路。

13. 13  電路應設有相序和斷相保護器及過載保護器。

13. 14任何電氣設備都不應與電氣安全裝置并聯,且內部或外部的感應電流都不應影響電氣安全裝置的正常工作。

13. 15交流或直流電機的主接觸器的使用類別不應低于AC-3或DC-3。

13. 16用作主接觸器的繼電器,對控制交流電磁鐵的使用類別不應低于AC-15;對控制直流電磁鐵的使用類別不應低于DC-13。它們的額定絕緣電壓不應小于250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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